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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册志愿者可获得就学就业优惠
发布日期:2015/6/10 12:50:56 点击量:993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字体:   打印本页

法制网讯 记者吴晓锋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以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为立法理念,对志愿服务的立法目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措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了使志愿服务组织的定义更加明确,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条例还规定,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固定住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康复、文化卫生、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指出,志愿者可享受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学习和培训,还可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和保障等权利。同时,志愿者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条例还要求,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或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联系,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据悉,对志愿者个人而言,成为注册志愿者以后,可以得到相应的优待,比如星级认定、换取社区服务和就学就业优惠等。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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